皖职院党〔20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yh86银河国际APP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确保人才培养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四条 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应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由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学院党委由7-11人组成。党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武装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八条 学院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机关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院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和贯彻“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办学发展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凡属重要政策和重大决定,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完善党委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坚持依法治校,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确保各项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统一,切实做到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是院党委集中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具体时间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委员组成,党委委员享有表决权。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按议题进程,列席人员可以汇报有关情况,讨论时可发表参考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办公室应将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汇报。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主持人确定。有关行政方面的重要议题,主持人应在会前与院长协商后确定。各议题由分管领导分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备,并在OA系统填写会议议题表,提前1天将相关材料送党委办公室。未列入议题和临时动议的事项,原则上不予讨论。如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还要提供有关论证与调研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者建议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要议题会前一般应向党委会其他成员通报,并将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一些重大、特殊事项,在召开党委会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充分沟通,并召集有关领导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
第二十二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征得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委在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委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议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它事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六章 督查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党委名义编发会议纪要或印发文件,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院党委决策一经做出,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成员对党委会做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决策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九条 党委作出的决议,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三十条 党委作出的决议,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成员协调后,报党委书记决定;党委书记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党委成员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委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单位抓好落实,并负责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要事项由党委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督办和落实。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定期对党委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院党委要加强对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推动工作开展。
第三十四条 院党委要在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党代表报告年度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院党委要加强对基层组织工作的日常考核,把有关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届中考核、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文件审签与印章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院党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校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应当由党委书记审签。
第三十七条 院党委名义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可以按照领导分工情况,由党委会其他分管领导审签。
第三十八条 以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其他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用印。
第三十九条 以院党委名义上报或证明的其他重要材料,应当由党委书记批准,或者按照领导分工情况,由其他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用印。
第四十条 以院党委名义上报或证明的其他一般性材料,由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办公室用印。
第八章 纪律作风
第四十一条 院党委及其成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四十二条 院党委及其成员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三十条”以及作风建设责任清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四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中心组学习情况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
第四十四条 院党委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校党委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四十五条 院党委成员建立基层联系点,严格执行调研制度,积极帮助解决基层反映突出的问题。
院党委成员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前往二级单位开展调研。校党委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及时了解干部群众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深入谈心沟通思想、增进理解,每年至少开展2次。
第四十六条 简化院党委成员的新闻报道。党委成员出席会议和活动确需报道的,严格控制篇幅。简化职务称谓,压缩数量、字数,一律不使用“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视察指导”等类似表述。
第四十七条 党委书记离开合肥或者请假,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备;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开合肥或者请假,应当事先报告院党委书记。
第九章 纪律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7-11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十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31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和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