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86银河国际APP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皖职院〔2022〕22号)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03-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市场管理和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新型的后勤服务体系,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三条  校内的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院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教学、办公、科研、学生公寓、住宅区等场所原则上不得开设商贸,也不得布点与师生学习、生活无关的商业经营项目。校园商贸营业面积视学院规模自行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  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校园商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为校园商贸的主要管理部门,承担校园商贸的综合监管职能,保卫处、国资办、财务处、网络信息中心、学生处、团委、工会、就业与创新创业指导中心为小组成员,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  校园内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审批、检查、监督等,均归口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院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部分。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院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展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八条  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后勤管理处根据学院服务功能的具体需要,决定经营服务类型和规划具体经营场所,组织相关部门或通过政府招标部门对申请人资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竞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二)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赁费,先交费、后经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租赁费总额1%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院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三)经营合同到期后,进行新一轮招标。原经营户撤离并清场。特殊情况下,学院根据经营单位签约期内的表现,经评估可续签租赁协议。

第九条  临时性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各级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须向团委和二级学院提交申请和活动方案,经团委和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二)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院各部门在校园进行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包括社会赞助、报刊校园代理发行、校园文化活动等(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须向保卫处提交申请和活动方案,经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经保卫处允许后,商务活动发起人需向保卫处提供经商资质证明、商品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身份证等必要材料,签订治安协议和保证书。

(四)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保应急预案》,由保卫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五)商业活动必须交纳活动保障押金,在活动结束15日内若没有接到任何与此次活动有关的任何投诉,保障押金予以返还。

(六)入校开展商业宣传、商业活动需适当支付资源占用费和安全管理费,用于改善校园安全管理软硬件条件。收费标准视商业活动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议确定。


第三章  校园商业活动经营管理

第十条  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从事高校后勤服务相关项目的经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卫生检疫证书等认证材料;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一定的企业经营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从事过同等规模高校商业活动,经营状况良好;

(六)从业人员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匹配的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技能证书、从业证书及健康证明;

(七)经营理念先进,企业管理规范,以“三优一满意”为服务标准,为学院师生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

第十一条  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正常就寝时间。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所用资源的完好。发现使用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单位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会同经营单位共同勘察,属于经营单位造成的,由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学院责任的由学院负责维修。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所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自行承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的管理规定交纳。各项费用收取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拖欠。水电费在支付营业款之前统一上缴学院。校园商贸水电价格参照执行商业用水、用电价格。

第十四条  校园商业网点应以服务广大师生、提升品牌美誉度为目的,商品定价原则为薄利多销。在商品旁边的醒目位置必须张贴价格标签、明码标价,出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本市范围内同品牌其他加盟(连锁、直营、便利)店同类商品的价格。校内商品与周边同品牌连锁门店同享优惠活动,不能额外加价,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校园商业网点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校园商业网点应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全防范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商业网点责任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校园商业网点责任人须向保卫处提交经营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件材料备案,并接受保卫处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在校内进行的临时性商业活动,须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时间、场地安排、活动规模、种类,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  校园商业活动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内严禁任何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的临时性商业活动,也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违者,由后勤管理处配合保卫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院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规定,在指定区域外张贴、放置、悬挂商业活动和赞助活动等各类宣传品的,或宣传品内容、形式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后勤管理处配合保卫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后勤管理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停止营业)等处罚。

(一)对不规范、存在安全或消防隐患、影响校容的店面门牌及广告,发现一次扣罚500元,下达限期拆除书面通知,过期未整改的,学院将强行拆除,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

(二)在检查中发现销售不合格、劣质、过期产品,发现一次扣罚500元,收缴并统一销毁,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

(三)检查中发现有短斤少两、计量不准等行为的,发现一次扣罚500元,没收计量工具,对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

(四)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者,发现一次扣罚500元,责令其限期清理。对屡教不改者,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

(五)对向学生售卖烟、酒及有害身心健康商品的,发现一次扣罚500元,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

(六)经营者一旦被列入不诚信名单三次及以上的,合同到期时将取消其续签合同资格,永久不准进入我校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

(七)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卫生等部门的规章、规定的,后勤管理处审查确认后,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业经营合同期内,因特殊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可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合作。

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后勤管理处有权直接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火灾,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引发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五)在重大检查、评比活动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凡取消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并在接到强行退出通知两周内办理交接手续,上交资产。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擅自在校园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由保卫处根据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即行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